路遇"醉酒" 停车相助
时间:2021-07-21
来源: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宏岩
录入:小田
审核:徐敏
“检察院的干警真给力!”
说这话的是马路边的几名普通群众。
2021年7月19日下午,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出警回院途中,在江滨路和军川街交口,一名骑着自行车的男子闯入了干警们的视线…
该男子手扶自行车几次摔倒、又爬起,脸上也有擦伤。干警们见状,以为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无人帮扶,于是立即下车上前查看。未等干警们走近,便闻到一股浓烈的酒精味……
干警们上前劝说他不能酒后骑车,要开车送他回家,受酒精影响,该男子不肯上车,经过反复耐心劝说,才将他扶到车上。
该男子安全上车后,他的自行车由干警帮忙送到家中。
围观的群众纷纷点头称赞道: “检察院的干警真给力!”
在车上,干警劝导他酒后不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即使驾驶非机动车辆也会对自身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同时,这样的行为对家人,对朋友,对其他人也是极不负责的。男子再三表示,以后绝不会再喝这么多酒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及遵守的准则,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0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 “酒逢知已千杯少。”当下又恰逢暑期,相信不少人已经把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之间的酒局聚会排上了日程。宝泉岭人民检察院温馨提醒广大居民:夏季高温,聚会时不仅要注意疫情防控要求,也要注意饮酒健康。为了家庭的和美,社会的和谐,请您千万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从肠中过,祸从天上来。适当小酌恰情,放肆海饮伤身,同桌喝酒有风险,醉酒醉驾要不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