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小课堂】财产刑执行小科普
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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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宝泉岭发稿
编辑:马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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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徐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贪利型犯罪的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率越来越高,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层面对财产刑的犯罪预防作用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今天的法治知识小课堂里,我们就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些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财产刑?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以依法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财产刑的执行由谁负责?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刑民交叉时的执行顺序谁优先?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按照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进行,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执行顺序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履行什么职责?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简称“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对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金融机构处理生效的涉财产部分执行刑事裁判规定的有关执行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