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犯罪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普通刑事犯罪检察/

宝泉岭农垦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毒杀野生

时间:2017-06-26

来源:检察院

编辑:姚鹏飞

录入:刘学

审核:刘福和

【字体:  

       近日,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宝泉岭居民郭某某批准逮捕。

2017年4月下旬,宝泉岭居民郭某某将扁毛霜制成的有毒玉米粒洒在连队树林边的耕地里用于猎捕野生大雁。随后郭某某每天骑摩托车到地里捡拾被毒死的大雁。仅10余天时间,郭某某便毒杀大雁113只。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郭某某毒杀的113只大雁中有白额雁47只,小白额雁31只,豆雁35只。其中白额雁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白额雁和豆雁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白额雁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郭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近日,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管理局军川街12号 邮编:154211
黑ICP备05000574号-2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