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学习取“真经” 借鉴经验促提升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到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交流学习
时间:2021-08-02
来源: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作者:耿庆睿
录入:小田
审核: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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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履行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7月26日,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采取“走出去、取真经”的方式,会同建三江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同仁到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学习交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学习交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同江市院第四检察部干警详细介绍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实地展示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卷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二阶段由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干警现场上机操作演示案件办理过程、步骤及适用的法律条文。三个兄弟检察院结合实际,就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如何开展财产状况调查、当前面临的困境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通过此次学习交流活动,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捋清了工作思路。
一、强化内外协作,完善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
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与案管、刑检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同时,与法院立案庭、执行局等部门加强对接协作力度,将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与法院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为检察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二、厘清突出问题,精准监督财产刑执行。
针对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上三方进行了研讨,达成共识。一是执行环节时限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的法律规定时间只规定为“及时”,时限不明确,在检察监督过程中亦不好把握“及时”。对此,同江市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以6个月作为移送立案的最晚基准时限。二是执行主体不清。有时刑事审判庭为工作方便,会直接收取罚金,不存在后续的立案执行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也易造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同江市检察院针对该种情况的不同程度,会向法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书》。
三、破解封闭属性,与法院共筑执行工作大局。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时,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积极树立共赢的监督理念,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将被动转为主动,打破法院内部封闭流转。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信息联网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通过摸排、核查财产刑执行相关数据信息,已系统审查财产刑执行案件39件,涉案数额158.1万元。

通过此次学习交流活动,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捋清了工作思路。
一、强化内外协作,完善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
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与案管、刑检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同时,与法院立案庭、执行局等部门加强对接协作力度,将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与法院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为检察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二、厘清突出问题,精准监督财产刑执行。
针对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上三方进行了研讨,达成共识。一是执行环节时限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的法律规定时间只规定为“及时”,时限不明确,在检察监督过程中亦不好把握“及时”。对此,同江市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以6个月作为移送立案的最晚基准时限。二是执行主体不清。有时刑事审判庭为工作方便,会直接收取罚金,不存在后续的立案执行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也易造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同江市检察院针对该种情况的不同程度,会向法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书》。
三、破解封闭属性,与法院共筑执行工作大局。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时,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积极树立共赢的监督理念,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将被动转为主动,打破法院内部封闭流转。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信息联网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通过摸排、核查财产刑执行相关数据信息,已系统审查财产刑执行案件39件,涉案数额158.1万元。